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秀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杨浩,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第三人:杨秀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秀文诉被告杨浩、第三人杨秀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秀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文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浩、第三人杨秀伦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秀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秀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