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陈昌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昌远、杨军罚金一案。执行内容为:对杨军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对陈昌远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本案受理后,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扣划了杨军、陈昌远名下银行存款合计665.34元(其中扣划陈昌远银行存款500.91元,扣划杨军银行存款164.43元),并已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理财等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查询,无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缴存;4、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32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军、陈昌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永国 审判员 赖居明 审判员 黄培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