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曲麻莱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美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曲麻莱县,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22日,本院收到索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壹拾肆万元(140000)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至2019年原告索某共计在被告美加处寄放了贰拾叁万元,其中原告索某与被告美某一同前往在农业银行处存了玖万,剩余的拾肆元被告美某未曾支付给原告索某,拾肆万元包含2016年原告索某在被告美某处寄放了玖万元(包含原告牛钱65000,草原奖补补助金25000元)已存放在银行。2017年原告索某在被告美某处寄放伍万元,2018年原告索某在被告美某处寄放伍万元,2019年原告索某在被告美加处寄放了肆万元,2017年至2019年原告索某在被告美某寄放的拾肆万元属于原告索某诵经钱,现因被告美某未支付此款,原告索某与被告美某多次在调解未成功,原告无奈只得将被告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索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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