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留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9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按(2020)陕0729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给申请人康某某支付案款7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某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50元。剩余案件款40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4000元被执行人向某某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一次性付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729执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
审 判 员 辛长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