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委托代理人:宋海,系该行西关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李秀萍,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93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186.43元、执行费503元;未履行标的40186.43元及执行5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70390山崎牌摩托车,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故本院未对上述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