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廷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肖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廷银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房产价值91.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房产价值91.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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