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金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寺磨庄村。

被告:马泽文,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蒲家墩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韩金莲与被告马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韩金莲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金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存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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