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先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韩粟,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韩鸿鹄,男,****年**月**日出生,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严先维、韩粟与被告韩鸿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先维、韩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鸿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先维、韩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退回押金25000元,给付工资25723元,共计50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26日,被告韩鸿鹄在旧城镇设立快递点,并与丈夫韩粟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年,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并向被告交了押金25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应付一年工资25723元以及退还押金25000元,但被告总是拖欠不付,直至2020年4月18日才出具欠条一份,现约定时间已过,被告不守诚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韩鸿鹄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被告韩鸿鹄与原告韩粟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韩粟)加盟甲方(韩鸿鹄)在遵义市道真县代理经营快递品牌,以甲方公司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形式在道真县旧城镇派送、揽收快件、包裹;派送费按1元结算,第二月15日前结算。30日结算工资。揽件费次日结算。合同期为一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缴纳快件延误、遗失押金、合同违约金25000元”。2018年12月26日,原告韩粟向被告韩鸿鹄交纳快件延误、遗失押金、合同违约金25000元。2020年4月18日,被告韩鸿鹄向原告严先维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韩鸿鹄欠旧城严先维工资加保证金50723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韩鸿鹄未给付,故原告严先维、韩粟诉来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严先维、韩粟提供的《承包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欠条,以及原告严先维、韩粟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粟与被告韩鸿鹄订立的《承包合作协议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韩鸿鹄未支付原告报酬、押金等金钱债务共计人民币507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对于原告严先维、韩粟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鸿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鸿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严先维、韩粟劳动报酬、合同押金等共计人民币507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6元,减半收取534.03元,由被告韩鸿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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