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丽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葛丽云与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葛丽云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70.431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44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未发现其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21-218居住项目(A10)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房屋,查封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该房屋暂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暂无法处置。
3.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的70.431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