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孟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XX区,系XX财政局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区,系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的(2006)黔六中民抗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孟涛申请执行王乐义合作经营返还投资贷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孟涛申请解封房产的查封及银行、微信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主动将20000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李孟涛用于偿还欠款,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本院将终结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恢6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刘 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