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雄。
被告:马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芳。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雄诉被告马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杂物房并恢复道路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水路并不得侵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里关系,1991年10月康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康集建(1991)字第062339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农路4米。2019年夏天被告在原告同行的道路上修建了杂物房,在被告修建过程中原告多次劝说并阻挡被告施工,被告不听劝阻,无故殴打原告,用强权行为故意侵占原告出路。因被告恶意侵占并在道路上修建杂物房,导致原告出行受限,家里的排水无法排出。原告多次向村委会和苏集镇政府反映此事,康乐县苏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2021年3月3日调委会做出了调解意见书。被告恶意侵占原告出路,不仅道路狭窄,而且造成原告的排水无法排出,家中夏季常年积水。被告侵占道路修建杂物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华提出答辩意见: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求;2、本案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权属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起诉;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雄在现有水路上铺设管道,经过被告马某华杂物房外侧及大门前时被告不得阻拦,并予以配合,路面损坏部分由原告负责修复硬化;
二、被告马某华杂物房以南给原告马某雄留出4米的通户路,通户路南侧属于马某华的空地,在原告马某雄铺设好园子水路管道后由原告负责硬化,供大家通行,双方均不得在通行路上堆放杂物,妨碍通行;
三、以上一、二项涉及管道铺设、路面硬化等费用由原告马某雄自行承担;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