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振玲,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王中华,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葛振玲与被告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葛振玲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振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