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锡经,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市牟定县。 被告:廊坊安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1MA0E0BPT68。 被告:楚四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锡经与被告廊坊安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楚四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锡经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和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