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玉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广,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朋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石家庄鹿泉市。

被告:元氏县诺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江涛,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RRH61C。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姬村镇姬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涛,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458830。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B座3-4层。

审理经过

原告崔玉山诉被告李朋卫、元氏县诺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玉山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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