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时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潘静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潘静燕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时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静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575.4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