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13。
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辉、孙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厅发布交办运函[2018]2052号通知,被上诉人车辆无需挂靠在上诉人公司名下运营,但该通知并未直接导致该挂靠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在此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对被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二审期间,当事人亦要求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基于以上原因,以及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挂靠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解除时间及后果一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