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冬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