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子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细兵,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点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子姣与被执行人张点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子姣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点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张点麦27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6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支付宝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点麦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点麦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点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9日,本案被执行人张点麦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2220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