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臧钢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张庆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臧钢强与被告张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臧钢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臧钢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臧钢强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臧钢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排日代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