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638号苏州花园小区15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罗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涛、罗琳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账户进行查询;     3.本院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5.本院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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