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郭小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吕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许土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吕鲁军与许土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豫9001执46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土金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关桥北花园二期2号楼101室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于2021年3月31日对该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90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郭小霞的异议申请。郭小霞不服,提请本院进行复议。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查明:申请执行人吕鲁军与被执行人许土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土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鲁军购房款290000元及损失。2020年3月17日,该院作出(2020)豫9001执46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土金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关桥北花园二期2号楼101室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另查明:郭小霞与许土金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许土金将位于济水××路东侧,溴河北路北侧西关桥北花园二期工程2号楼101室以457050元出售给郭小霞,一次性付清。交工后,许土金为郭小霞办理一切正规房产手续。”,该协议加盖有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西关桥北花园项目部公章。郭小霞现已在案涉房屋中居住。
请求情况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执行,其所针对的应是正式查封,故对轮候查封所提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郭小霞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复议称:1、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2020)豫9001执461号裁定;2、解除对济源市西关桥北花园南楼2号楼101室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复议查明:许土金名下位于济水西关桥北花园二期工程2号楼101室目前有两个查封,一个是2020年3月24日济源市人民法院根据吕鲁军的申请以(2020)豫9001执461号裁定查封;一个是2021年1月8日根据王伟等人的申请,被济源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9001执6227号裁定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是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90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而许土金名下位于济水西关桥北花园二期工程2号楼101室是2020年3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以(2020)豫9001执461号裁定首次查封的。济源市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2020)豫9001执461号裁定是轮候查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异议裁定也查明郭小霞与许土金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购房协议,房款目前已经付清,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也一直在房中居住,复议申请人要求解除对房子查封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90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2020)豫9001执461号裁定。 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谢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