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甘垛镇汇丰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于寿峰。 被执行人:李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陆桂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明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甘垛镇汇丰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李朝良、陆桂勤、陈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甘垛镇汇丰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甘垛镇汇丰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6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