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振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孟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振发与被执行人孟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73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发与被执行人孟志刚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51370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521执70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