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爱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邹明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爱华与邹明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明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3执2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覃 艳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