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英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斌,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爱县安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与海华路交叉口东北角(维莱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丁冰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华与被告博爱县安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英华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