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强帅,男,****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刘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姚强帅与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刘亚飞借姚强帅35000元,姚强帅自愿放弃借款本金5000元;二、刘亚飞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姚强帅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姚强帅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三、如果刘亚飞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姚强帅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亚飞需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姚强帅支付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刘亚飞负担。 因刘亚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姚强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自动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亚飞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刘亚飞名下有多个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其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刘亚飞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并转给申请人1270.37元。刘亚飞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大众汽车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该车辆查封于2023年9月15日到期。被执行人无其他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三、2021年6月7日,前往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刘亚飞财产,调查结果为:无财产;2021年8月25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刘亚飞财产情况,结果为未发现刘亚飞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刘亚飞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刘亚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270.37元,尚余28729.6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吴天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巩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