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雪娃,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向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雪娃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向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栋××单元××室房屋一套。申请人王雪娃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雪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向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权证号: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雪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琦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