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为纪。
被执行人:牟宗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为纪与被执行人牟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76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鲁LV××××捷达牌汽车一辆;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