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赵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186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金海、高邮市大禹泵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兆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