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01刑更1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353分。没收财产十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少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少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