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松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果,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柴化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松茂与被申请人柴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柴化利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陈松茂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诉讼保全已无必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柴化利价值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