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澧县盐井镇友谊商混站。
经营者:张春舫,男,****年**月**日出生,住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康养低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
法定代表人:张可发。
被申请人:张可发,男,****年**月**日出生,住澧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澧县盐井镇友谊商混站与被申请人澧县康养低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澧县康养低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可发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澧县盐井镇友谊商混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澧县盐井镇友谊商混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澧县康养低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可发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