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安县函逍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妇幼对过函逍超市(兴文东道与盐店路交汇处)。

经营者:刘凯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文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安县函逍超市(以下简称函逍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罗伊视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改判函逍超市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3、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函逍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较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罗伊视效公司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罗伊视效公司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其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安巴(Amber)”“罗伊(Roy)”“海利(Helly)”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二、函逍超市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珀利(Poli)”“安巴(Amber)”“罗伊(Roy)”“海利(Helly)”四个美术作品,侵犯作品形象数量较多,影响较大。三、函逍超市销售的玩具质量较差。一审判决中认定,玩具包装里面应该为6辆,实际为5辆,属于以次充好,严重影响罗伊视效公司美术作品的形象,并提供证人进行狡辩,不承认其为销售行为,在明知其销售的玩具为其孩子玩耍过的还进行销售,足以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意。四、函逍超市店铺规模较大且地理位置便利。函逍超市店铺规模在150平米以上,店铺位置处在十字路口,且在妇幼保健院对面,能增加玩具的销量,影响面大,给罗伊视效公司造成的损失大。

被上诉人辩称

函逍超市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罗伊视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函逍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函逍超市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函逍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罗伊视效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2019年1月1日该公司委托陈国平、邹文汇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委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安巴”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白色和粉色的救护车形象,车头正面顶部带有粉色蝴蝶结,蝴蝶结中央白色方形内有红十字标识,车头上部有凸出的帽檐,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车灯,车头左右两侧均有凸起的后视镜。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罗伊”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红、黄色的消防车形象,车头顶部有黑色的头盔,头盔顶部中心是红色半球形的装饰,同时以红色半球形为圆心向外辐射七条淡黄色的线条与头盔底部淡黄色的圆边相接,头盔正面中间是被白色、红色和黄色线条包围的黑色五边形,五边形中间是黄色的大写英文字母R,字母R上面是大写的英文“FIREMAN”,下方是大写的英文“RESCUE”,头盔下面是肤色、红色、橙色组成的五官形象,车头底部为黄色保险杠,车身后部有黄色可移动的消防车喷水枪装置。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珀利”的动漫图案,整体为蓝、白色的警车形象,车顶有中间黑色两端红色的T字形警灯,警灯下部是凸出的帽檐,车头正面是五官形象及两个黄、白色的长方形车灯,车头正面眼睛下方有白色的“凸”形状,车身两侧的车门上方为蓝色下方为白色,白色中间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海利”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绿色、红色和蓝色的直升飞机形象,机头顶部有三叉形状的螺旋桨,螺旋桨上有红色半球型装饰,机头正面螺旋桨下方有被白色圆圈围住的大写英文字母“H”,机头正面中间有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的红色车灯,五官中眼睛外部被护目镜形状包围,护目镜上部是凸出的蓝色帽檐,机头左右两侧有半球形装饰,机身下方有两个宽大的绿色起落架。

2013年12月,“变形警车珀利”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2014年6月,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已进军中国市场,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专柜,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于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庆阳于2020年4月17日向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2020年6月11日,该处公证员沈某、公证人员王某1陈庆阳来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交汇处的某门市,该门市招牌显示“函逍超市”,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文安县函逍超市。在公证员沈某、王某2督下,陈庆阳在该店购买了一套不完整的玩具,随后用其微信支付货款人民币15元,并将支付凭证和手机定位截屏,陈庆阳用其手机拍摄现场照片二张。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陈庆阳及其指定的人员胡晓明、李仁才、李仁勤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2020年7月28日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金证字第1564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封存物为玩具包装1件、变形玩具小汽车5辆。经比对,玩具盒外包装上印有10幅变形玩具车图片,其中4幅变形玩具车的图片形象,除个别细节外,在整体造型与形象、色彩搭配等方面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一致。根据玩具包装内的塑料凹槽设置可知包装内的玩具数量应为6辆,但封存的玩具车数量仅有5辆,其中一辆蓝色的变形玩具车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珀利相比对,T字形警灯、车门、车前盖等处颜色不一致,玩具车眼睛的形状、车轮轮毂的颜色及形状不同,整体造型与形象相似。另外,封存物品中的一辆粉色变形玩具车的车身上有黄色污渍。

函逍超市认可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其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商品是别人送给自己家孩子的玩具,该套玩具在孩子玩耍过程中丢失了一个,因购买人上门询问是否出售涉案玩具汽车,在向购买人说明情况后,向购买人出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另查明,函逍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水果、蔬菜、文体用品、家电、床上用品、冷鲜肉、保健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零售、酒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函逍超市是否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这4个作品的著作权;二、函逍超市应否承担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罗伊视效公司提交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即罗伊视效公司,故可以认定罗伊视效公司系上述作品的权利人,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述美术作品。罗伊视效公司提交了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苏金证字第1564号公证书,对罗伊视效公司从函逍超市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函逍超市认可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被控侵权玩具外包装印刷的图案中的4张图片在细节处理上虽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线条勾画、形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美术作品“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被控侵权玩具中的一辆蓝色变形玩具车在线条勾画、形象造型等方面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美术作品“珀利(Poli)”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函逍超市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罗伊视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函逍超市的获利,函逍超市虽主张所销售的侵权商品来源于朋友的赠送,但是因其未提交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被控侵权商品确实不完整,且其中的一辆玩具车上有污渍,该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不符合普通商品的交易习惯,因而可以认定函逍超市对于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具有偶然性。另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支出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酌定函逍超市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文安县函逍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美术作品“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发行权的商品;二、文安县函逍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人民币513.3元,文安县函逍超市负担人民币36.7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罗伊视效公司未能证明其因函逍超市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函逍超市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本案依法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函逍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商品价格、罗伊视效公司维权支出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并无不当。罗伊视效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伊视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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