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田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振非法持有毒品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振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田振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田振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有财产共3932.53元,我院已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田振银行、理财、保险、公积金、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振纳入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兆滨 审判员 :吴忠杰 审判员 :王兴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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