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靳子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祁晓与靳子帆信用卡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靳子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返还原告祁晓信用卡两张(卡号:浦发银行信用卡51×××00,广发银行信用卡62×××67);被告靳子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祁晓信用卡款人民币62990.17元。被告靳子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祁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一、被执行人靳子帆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50.2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二、被执行人靳子帆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靳子帆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
四、未查询到靳子帆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2021年4月20日,经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靳子帆名下无公积金账户缴存信息。
六、2021年3月25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靳子帆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案款20000元及评估费6100元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七、2021年8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靳子帆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行踪信息。
八、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子帆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靳子帆做出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2990.1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008.28元,尚余41981.8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