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秀华,女,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张艳,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秀华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秀华、被告张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500元及利息380元(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总计1088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此后未还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张艳向原告尹秀华借款14000元,这笔款本是尹秀华准备为家里人做手术的救命钱,但碍于被告苦苦哀求,只能暂时挪用这笔钱款借给被告,被告承诺很快还上,但却未能履约。2017年6月,被告以货抵债偿还3500元借款,并承诺2017年8月归还,被告与原告双方于2017年7月8日重新签署借款条,原借款条由被告收回。可被告再次失约,至今仍拒不还款。2018年1月,原告及亲属先后得重病需要救治,家庭资金极其紧张,此1万余元救命款对原告家庭来说极其重要。但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人张艳与其丈夫在滨河家居内经营一家灯具商行,1万元对能经营一家灯具商行的老板来说根本不在话下,但对原告却能解决很大的经济窘境,故原告诉至法院,索要此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要求分期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艳承认原告尹秀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10500元及至2018年4月31日止的利息38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8年5月1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秀华借款10500元及利息380元,共计1088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给付原告尹秀华借款10500元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