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漯河市临颍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宝,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俊美、韩国占与上诉人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国占、郭俊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上诉人蒋文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53.7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缑兵伟审判员曹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裴蓉书记员底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