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在贵阳银行33510123670**0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950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