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李凤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梅与被告李凤学共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英梅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莹 书 记 员 张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