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荣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小双,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荣鹏与被告田小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翟荣鹏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荣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翟荣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荣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学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