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富应,女,生于****年**月**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艾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冯富应与艾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艾勇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艾勇银行存款4211.61元(含执行费2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川342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