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崔吉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哲,该公司清欠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库,该公司职员。
被告:贾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胜。
审理经过
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丹丹、第三人延边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