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涛,系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刘卫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称,因欠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38900元未还,2018年12月17日经双方协商,以新贷款38900元偿还旧贷款38900元的方式进行重组。并约定新贷款的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到期后,刘卫良仍未还款付息,截止2021年9月10日,仍欠贷款38900元,欠利息5611.89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要求被申请人刘卫良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38900元。支付至2021年9月10日利息5611.89元。并从2021年9月11日起以本金389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加收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卫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38900元。支付至2021年9月10日利息5611.89元。并从2021年9月11日起以本金389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加收罚息。 申请费304.27元,由被申请人刘卫良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