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均安祥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9栋三楼V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X2NW2B。
法定代表人张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中路1号院一区甲7号1层101-C106(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Q88M24。
法定代表人:高三林。
被申请人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何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362437947。
法定代表人:黄天儒。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均安祥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京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均安祥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均安祥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60311100460202100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均安祥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洁远(沧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