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汪建立,系该局局长。
地址:清河门区新昌路151号。
被申请执行人:凌桂秋,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清市监罚决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2018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清市监罚决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第六十三条(十四)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清市监罚决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