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国朝。
被执行人:刘三伟。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三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7276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