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家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商会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执行人: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家芝与被执行人商会杰、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民终2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商会杰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曹某在继承曹健中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147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划拨了被执行人商会杰银行存款2592.47元和曹某网络资金592.73元,另案拍卖了拍卖曹健中名下位于中山市××路××花园××房的房地产,拍卖得款88542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债权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2072执6843号分配方案,依据该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可受偿124971.5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2072执6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刘 伟
执行员 刘翰文
执行员 杨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冼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