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郭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三成与被告郭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建伟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20日,被告郭建伟通过王国强联系到原告,以急需还卡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述称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款15000元(转账记录已删除),另支付被告1000元现金,共计16000元,口头约定用款10天。同日,被告郭建伟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建伟以经济困难为由仍未归还借款。为此,具状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建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被告郭建伟向原告王三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三成现金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郭建伟2021年5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建伟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王三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建伟偿还借款16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三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三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及被告郭建伟拖欠原告王三成借款本金16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系被告郭建伟未及时向原告王三成偿还借款所致,被告郭建伟已构成违约。原告王三成要求被告郭建伟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三成借款本金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郭建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