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秀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蔡美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陈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邝携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秀光、蔡美贤与陈志坚、邝携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详见2016年3月10日执行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