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65号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孝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顺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孝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23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孝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以及工商、车管、房产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裁定注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福顺688”、“福顺528”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将上述船舶登记到被执行人苏孝统名下,并向汕头海事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12100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